生活中一些没有孩子的家庭会选择收养子女,而收养子女不同其他,多年的感情一旦投入,就可能因未正确办理收养手续和相关的登记证明给自己带来麻烦,无论是收养者还是被收养者的心里都会留下遗憾。
【简要案情】:
原告李霞与被告李敏系姐妹关系,原告张勇、李霞夫妻于2010年11月生一女孩,取名叫张涵。因李敏婚后生有两个男孩,还想要一个女孩,在张涵5个月大时,原告张勇、李霞与被告赵宝、李敏夫妻达成口头协议,由二被告抚养张涵。此后,张涵随二被告一起生活。在2016年春节后,被告李敏外出打工,赵宝在家照顾张涵。2016年5月,被告赵宝将张涵托付给其朋友王林和刘芳夫妻代为照看,王林夫妻对外称张涵是赵宝送给他们的孩子。后二原告从他人处得知此事,与二被告及王林夫妇因此发生纠纷,经协商未果,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二被告与张涵的收养关系无效,张涵由二原告抚养。
另外,被告赵宝、李敏对张涵的收养未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。
【法院审理】:
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第十五条规定:“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。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”、第二十五条规定:“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。”本案中被告赵宝、李敏在收养张涵时及以后未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,故被告赵宝、李敏与张涵的收养关系不成立。原告张勇、李霞与被告赵宝、李敏对张涵的口头收养协议应属无效,张涵的监护责任应由原告张勇、李霞履行。对二原告请求确认二被告与张涵的收养关系无效、张涵由二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。对被告赵宝辩称其与二被告关于张涵的口头收养协议有效、应驳回二原告诉讼请求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,不予采纳。
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第十五条、第二十五条之规定,法院判决被告赵宝、李敏与张涵的收养关系无效。张涵由原告张勇、李霞抚养。
(注: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